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,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,持续推动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。省安委办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》《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》《江西省安全生产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,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牵头起草了《江西省安全生产挂牌警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于近日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。
该《办法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一是明确挂牌警告管理的内涵和适用范围;
二是明确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实施挂牌警告管理,并规定红牌和黄牌的不同警告期;
三是明确挂牌警告实施程序和挂牌警告督办单内容,并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;
四是明确挂牌警告摘牌程序,包括整改、申请、评估和摘牌,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。
该《办法》还与我省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进行了衔接,确保制度体系的一致性。
一是与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相衔接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,本办法对挂牌警告与安全生产巡查、考核和安全生产“一票否决”等制度作了协调性规定。
二是与安全生产约谈制定相衔接。约谈的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,挂牌警告的对象是地区,二者相互协同,织密安全生产责任网,增强措施叠加实施的震慑力。
三是针对当前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,规定事故发生在管辖范围外但暴露的问题集中反映在当地的,也作为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警告管理的情形之一,督促当地加强源头管理。
《办法》全文
文章来源:江西应急管理